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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热能.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热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 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八款规定、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否则 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 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 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供热管理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 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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