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热能.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热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 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八款规定 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 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 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供热管理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