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热能、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热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第三十九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 八款规定。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 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危害公共安全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供热管理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