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热能。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供热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第三十九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 八款规定,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 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 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 七款规定.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供热管理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对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