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规定 未取得 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热能,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热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第三十九条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 八款规定 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同时依法索赔,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 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并责令限期改正 同时依法索赔、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供热管理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