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 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热能 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热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第三十九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八款规定。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 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供热管理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