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热能,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热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第三十九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 八款规定.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 四,五 六。七款规定,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 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供热管理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