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取得.集中供热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 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供热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热能、未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供热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责任、第三十九条、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二.八款规定 由供热单位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否则、供热单位有权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热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四。五,六、七款规定,供热单位有权立即停止对该热用户的供热.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法索赔。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供热管理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对妨碍供热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 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