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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供热的规划 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燃煤 电,气,油 锅炉,工业余热、地热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热用户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生产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向热用户提供热能 从事供热行为的单位,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利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本办法所称供热设施,包括热源、泵站 交换站,管网。温控设备,暖气片以及各种供热用附件等。第四条。城市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的原则、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在集中供热范围内积极推广供热计量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供热工作的领导,成立供热领导小组和供热管理办公室 沧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的协调与调度、两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供热的组织,督导和协调。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解决供热中存在的问题,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房管,物价。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公安,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城管执法 民政 工会 工业促进等有关部门和供水.供电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第六条。建立供热应急资金保障制度.市人民政府按照供热年度,安排应急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应对城市供热的突发事件或弃管企业供热设施的托管、供热单位应当将年度热费收入的百分之一作为供热应急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分户记账,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权属范围内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及由于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的供热温度不达标的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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