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非集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第二十八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三 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第二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在城市供热设施周围1、5米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三 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 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第三十二条、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第三十三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 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户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 用户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