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 非集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 维修和养护 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维修和养护,第二十八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第二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在城市供热设施周围1.5米以内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取土 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三,排放污水 堆放垃圾杂物 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第三十二条。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 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第三十三条.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户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户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