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非集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第二十八条 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 由热源单位负责,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 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第二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在城市供热设施周围1,5米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三 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第三十二条。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 第三十三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户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户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 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