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非集中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产权人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第二十八条,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维护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 产权归热源方的供热管线及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 二,产权归供热单位的主干线、支线及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三,入户管线。庭院管网及室内供热设施,由房屋产权者负责,第二十九条、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在城市供热设施周围1、5米以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及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 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等,三.排放污水,堆放垃圾杂物。四,其它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一条。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供热设施的巡视检查 用户有义务保护城市供热设施,发现供热设施损坏、应当及时通知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维护和检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发生紧急安全事故需要抢修时,可先施工后补办手续,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进行及时抢修.第三十三条 热源单位出口处的计量仪表。由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共同管理,用户单位安装的计量仪表,由供热单位。用户单位共同管理,双方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裁定,第三十四条,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保护措施、供热单位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