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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用热管理第二十五条 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于当年度10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二.热用户需要改造供热设施或者停止供热的,应当在10月15日前向供热单位申报并办理完成相关事宜,三.不得擅自接通管网,增加供热管线或散热器、扩大供热面积.四.不得在供热设备上安装放水装置及热水器等循环装置 五,不得擅自安装或启闭供热装置,六。不得擅自改变用热性质、七.禁止其它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行为、八 允许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稽查、测温等工作,第二十六条。热用户和供热单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请求赔偿由于对方的责任或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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