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 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二 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六.同意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八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第八十二条,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三条,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四条,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 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第八十六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八十七条、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 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