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城乡规划管理机构第九条、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实行,市,县。区.镇、乡,三级管理体制、并确定相应管理机构和人员,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可以设置派出机构.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具体负责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各县的规划编制与实施工作,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规划管理人员、负责规划信息等城乡规划基础工作,桥东区,桥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市产业集聚区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建设项目规划的初审,监督,检查和监察工作 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工作,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应单独设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加强规划管理力量,提升规划管理水平和规划审批效能.镇。乡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改,国土,环保,住建。公用.园林。城管执法。公安,交通 水利。工商。供电。电信、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 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审议制度、城乡规划委员会应吸纳国内外知名专家充实专家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