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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 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七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 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第七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 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各类工程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建设单位和个人私自放线,第七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第七十八条,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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