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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七十四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 审批、实施 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制度,第七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第七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各类工程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建设单位和个人私自放线,第七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监测系统。第七十八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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