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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二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网站.报刊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二十九条,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一 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 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三十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 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三十一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存在明显缺陷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一 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 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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