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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 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代表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反馈处理情况、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五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市、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镇,乡发展布局、对区域内的资源保护和利用。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等城市安全设施布局进行综合安排、编制镇总体规划应当按照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于农业生产,方便农民生活的要求、确定镇域内村庄布点 统筹安排与村庄相关的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等公共安全设施.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 尊重村民意愿,优先安排必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体现民族 地方,农村特色 促进新农村建设,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建设用地规模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 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乡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村庄发展布局及功能分区.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等,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 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范围。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第十七条。市的各专项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条,市主城区范围内。原则上建设用地面积两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项目 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也可以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主城区范围内、原则上主要道路两侧,重要街区。重要节点的和单体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行政区域内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具体要求由县人民政府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提交审定,需同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定,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居住区规划设计应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所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供气,供暖,排水等管线应埋入地下。有关设施须按指定位置设置 用于设施保护的建筑须进行美化包装.市政公用设施应与住宅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按照城乡规划实施及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开展城市设计。注重城市设计的整体性.突出城市特色,并充分发挥城市设计的控制和指导作用.城市设计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城市风貌。城市色彩。城市天际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 城市主要出入口,重要区域 重要节点等,第二十二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防御自然灾害和安全事故的需要,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应当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收集,整理的专家和公众意见.以及吸收采纳情况和理由附具报送审批的材料中.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采用设置展馆或者通过网站,报刊等媒体宣传和公示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或者单位、应当遵循公开竞争。择优选佳的原则 选用高等级.高水平,高知名度的规划编制单位。外埠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揽本市行政区域内除总体规划以外的城乡规划编制任务后五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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