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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投标活动后.依法组织建设实施、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监理工程的施工 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 投资和规模.以及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财政资金、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应报市政府同意,由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报财政部门审核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 消防 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约能源 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 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 竣工决算完成后,应由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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