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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第二十三条,经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应按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进行招投标活动后、依法组织建设实施,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严格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并不得与监理工程的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投资和规模.以及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 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财政资金.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 应报市政府同意 由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项目单位应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环境保护.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产,节约能源,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决算完成后 应由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必要时。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项目后评价。第二十八条,项目单位应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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