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申请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的项目单位,应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拟建项目申请、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第九条。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应按照下列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有关材料、一,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上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二,总投资规模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50万元以下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编制项目建议书,总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含500万元 以上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或主管部门提请.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 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可行性,建设依据,总投资估算。资金落实情况 效益分析等。项目单位在向市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申请时 需附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节能管理机构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及国家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审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应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完善后.对其进行审批,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听证制度.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 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 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应当采取听证会 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报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包括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并编制项目的总投资概算.初步设计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咨询评估及专家论证通过后 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初步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新报批,一。项目概算超过或低于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范围的.第十四条,采取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单位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还应提报以下材料.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六.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七,按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报请省和国家补助资金的项目需投资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上级主管机关,需市政府出具财力配套资金证明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定,拟使用政府融资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完成项目审批程序后 投资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计划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择.投资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检查,评估。修正和调整,不断优化项目结构,提高项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