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第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各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定各专项政府投资项目,依据财政部门确定的我市投资总规模,由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平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审定,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审计部门作为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的依据。第十九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标准。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按规定批准.三,规划,国土.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已按规定办理完成、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项目法人已经组建。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基本落实。六,采取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的,资金申请报告已被批准.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对经依法招标的项目、按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同比例落实情况分期拨付资金,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工程造价的90 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待工程竣工后结算 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拨付.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超概算10.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内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调整期间,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增加的工程款、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核算。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 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 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