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第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各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定各专项政府投资项目,依据财政部门确定的我市投资总规模、由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平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审定、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审计部门作为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的依据。第十九条.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标准、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按规定批准、三.规划.国土。环评。能评等相关手续已按规定办理完成.四.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基本落实,六 采取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的,资金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对经依法招标的项目,按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同比例落实情况分期拨付资金 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 待工程竣工后结算.贴息资金按照 先付后贴 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拨付、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超概算10。以上的 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内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调整期间.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增加的工程款.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核算 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 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