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第十七条。投资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各有关部门从项目库中选定各专项政府投资项目,依据财政部门确定的我市投资总规模,由投资主管部门统一平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请市政府审定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审定,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同时抄送审计部门作为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的依据.第十九条 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市场准入标准、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按规定批准.三。规划,国土、环评 能评等相关手续已按规定办理完成、四 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五。除政府投资外的其他投资已基本落实.六,采取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的,资金申请报告已被批准。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 对经依法招标的项目.按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单位自筹和融资资金的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同比例落实情况分期拨付资金.工程款支付额累计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贴息资金按照.先付后贴,和基准利率贴付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凭银行的贷款和利息结算证明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 投资补助类项目在工程完工后,由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拨付.第二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 非人为因素等原因超出概算、确需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 超概算10 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超概算10、以内的.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调整期间,财政部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未经批准擅自增加投资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核算 项目法人或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与建设资金管理相适应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具有相应业务水平的财会人员、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