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管理.监督等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 二,违反规定核准招标方式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招投标的,四。违反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五。违反规定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六.未严格审核项目工程造价、包括预算,结算。决算 导致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八,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的,九、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 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五.转移 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六,未经竣工决算审核 审计。办理工程结算和验收手续的。七.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八、提供虚假质量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招投标时 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有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由咨询机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