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监督等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二.违反规定核准招标方式的,三 违反规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招投标的 四,违反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五、违反规定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六.未严格审核项目工程造价 包括预算.结算、决算,导致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的,九,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 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五、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六。未经竣工决算审核,审计,办理工程结算和验收手续的。七,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八,提供虚假质量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九,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招投标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 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由咨询机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