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等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 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二。违反规定核准招标方式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招投标的,四。违反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五。违反规定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六,未严格审核项目工程造价。包括预算、结算、决算,导致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 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八。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的,九。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五、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六 未经竣工决算审核,审计。办理工程结算和验收手续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八、提供虚假质量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招投标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由咨询机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