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监督等部门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二、违反规定核准招标方式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工程招投标的 四、违反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五,违反规定拨付财政性建设资金的,六、未严格审核项目工程造价。包括预算 结算,决算.导致高估冒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七,隐瞒被审计单位已查出的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八,未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书的,九.未严格审计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法人、项目管理单位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初步设计和概算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投资规模的。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四,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五.转移,侵占或挪用建设资金的,六 未经竣工决算审核 审计,办理工程结算和验收手续的、七、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的.八、提供虚假质量报告、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九,其他违法行为。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组织招投标时,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由咨询机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第四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