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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没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因登记机关的登记致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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