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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文本,由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颁发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标记,加盖其他印章,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作废、经6个月后无异议的 持遗,灭,失证明文件,身份证件和登报声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办理补证时、在补办的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 补发。字样,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原登记机关查验后予以换发.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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