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属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文本 由登记机关依法颁发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颁发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标记.加盖其他印章.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遗 灭。失的 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作废。经6个月后无异议的、持遗 灭、失证明文件 身份证件和登报声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办理补证时.在补办的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经房屋权利人申请 原登记机关查验后予以换发.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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