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权属证书。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使用国家统一制作的文本.由登记机关依法颁发、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颁发或者伪造.涂改房屋权属证书或在房屋权属证书上标记,加盖其他印章 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遗.灭 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作废。经6个月后无异议的,持遗、灭,失证明文件。身份证件和登报声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办理补证时。在补办的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原登记机关查验后予以换发,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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