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权属登记.第十六条,新建房屋的 应当自房屋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由房屋权利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一 立项批准文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个人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免交第 一 四。项文件.第十七条.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的。自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结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商品房权属预登记,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 一、立项批准文件,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分期验收证明。四,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五 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书.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七 商品房销售情况说明材料。第十八条,购买预登记商品房的,房屋权利申请人可以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房屋权利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第十九条.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割、合并.投资入股。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由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并提交下列登记文件,一。买卖,交换.分割 合并 投资入股等以合同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 合同、二 赠与,继承的 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公证书 三 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裁决转移的,提交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书,调解书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当事人除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登记文件,一。房屋权利人姓名改变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权利人名称改变的,提交核准该单位设立的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二 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具有合法资质的房产测量机构出具的测绘结果报告书。第二十一条.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当事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当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二十二条、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 他项权利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设定他项权利的合同,公证书及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第二十三条,因房屋灭失,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注销登记或者予以更正。一。提供虚假证件.证明或者申报不实,造成登记有误的.二,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三 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四 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直接注销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责令其限期缴回房屋权属证书,当事人逾期未缴回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登报公告注销、因本条第,四。项原因,注销登记后需重新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收取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