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及其产生的抵押权 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四条.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合法凭证,第五条,房屋权属登记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昆明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对全市的房屋权属登记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昆明市属四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的登记管理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核 委托发放,各县、市,和东川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辖区内房屋权属的登记管理和房屋权属证书的颁发工作。第七条,登记机关对房屋产权资料实行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房产产籍档案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