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 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 镇 村,街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保护工作、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 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