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 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 科学管理,保护为主 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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