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 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 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