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名街、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 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村,街区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保护工作 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 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保护等工作.州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 名街的旅游景区,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的保护 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鼓励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 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名街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