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 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城市.镇 村 街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 名街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申报和保护工作.发展和改革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民族宗教,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做好保护工作.第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普查、规划 保护等工作,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的旅游景区 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保护、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程序报请省级有关部门批准,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助,投资等方式参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 名村,名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