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项目管理第三十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第三十一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相关审批手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除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在施工前,由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名街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和申请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一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文件提出申请,二,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 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方案.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由规划用地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先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提出申请、二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规定、提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三、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四 审查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件,确认符合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要求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并保护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的林木,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划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保护规划条件予以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规划认可文件。未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办理存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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