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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秦光荣 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 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 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 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 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 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 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 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 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 项规定的土地 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 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 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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