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 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 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 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 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 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 改建 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 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 六 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 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 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 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 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