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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 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 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 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 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 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 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 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 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 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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