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 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 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 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 建制镇 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 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 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 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