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 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 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 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 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 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 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 第六条第 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 季 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 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条例 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