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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 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 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 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 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 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 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 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 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 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 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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