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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 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 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 因扩建 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 由市 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 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 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 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 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 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 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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