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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 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 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私营企业 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 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 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 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 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 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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