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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 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 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 因扩建。改建、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 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 县城 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在、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 条例 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 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 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 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 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 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 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第十八条 自2007纳税年度起。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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