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秦光荣 二.七年九月七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的规划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前款所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城镇土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人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实际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设市城市 包括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所称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所称建制镇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其他建制镇。所称工矿区是指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 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本办法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第四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下列办法确定,一,已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土地使用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确定,二,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照有权批准使用土地的机关的批准文件所批准的土地面积确定、三.无土地使用证书和批准文件的。按照纳税人申报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纳税人申报的土地面积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四。因扩建、改建 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增加或者减少的土地 按照变动后的实际土地面积确定.第五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幅度、依照本办法所附的,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城镇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 大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5个以上等级、中等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4个以上等级、小城市的土地应当划分为3个以上等级,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土地应当划分为2个以上等级,各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由市 县人民政府在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 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八条、条例、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土地,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方能享受定期免税优惠,第九条,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一条,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城镇土地使用权属,位置。面积以及新批准使用的土地文件副本等资料.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分为半年、季。月、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申报纳税期限由州.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登记表和纳税申报表由省地方税务机关印制。第十四条、新征收的土地.依照,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第十五条。使用权属有争议的城镇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权属确认后.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缴纳、第十六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条例 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自2007纳税年度起 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 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1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