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各自的保护范围划分为三级保护区,一、核心保护区,指由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所处的环境风貌组成的核心区域,二、建设控制区.指在保护规划控制下可以进行适当整理、修建和改造的区域。三。风貌协调区、指建设控制区以外的保护区域 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的范围应当在保护规划中确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规划具体划定并设立标志.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后,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的编制 应当保持传统风貌和格局、维护历史文化的完整性 保护规划和核心保护区的保护详细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公布之日起2年内组织编制完成,第十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召开听证会。专家论证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护原则。重点,范围。二,总体目标、三,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实施措施、四 发展利用的控制要求 五,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界线,六 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电力电信,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公共消防,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应当与经批准的保护规划相协调。第十八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文物建筑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二。保护范围的具体界线 三。保护方法,整治实施计划和措施,四.建筑物、构筑物的年代.价值.性质、结构、风格,体量。外观形态。材料,色彩、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间距,绿地等控制指标,五 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六,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和保护要求、七 古树名木保护档案 保护标志。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按照下列程序报批。一,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名村.名街保护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保护详细规划,由所在地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历史文化名城 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人民政府予以公布,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名街保护规划和保护详细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