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对个人房屋建设工程的管理依法采取建设工程定验线记录册,主体结构封顶核实 区 县,建设局质检验收,工程竣工核实等措施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区。县、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建设部门对本市个人房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拍摄和录音,三,责令有关人员停止违法行为、市,区、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 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十八条,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及时发现和举报违法建设行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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