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编制与修改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关于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等有关规定.乡规划 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住宅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和建设要求,第六条 在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镇总体规划 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单独编制.纳入城市规划统一管理。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 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七条。编制和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人口、土地 经济。测绘,勘察,地质,水文,环境 文物。安全等基础资料、编制规划需要本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基础资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配合.第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标准。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使用统一的坐标系、高程系和地形图,第九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0,20年,组织编制单位在规划期内可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划进行修改、第十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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