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 互换 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内的房地产可以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第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后、方可转让。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 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二,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属城市规划拆迁冻结通知书时效范围的,四,被依法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五、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共有房地产 六,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内容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期间的房地产,七,权属有争议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交易按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下列行为视同房地产转让 一。以房地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二、一方依法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房屋产权分成的 三、企业被收购。兼并。分离时。房地产转移给新的权利人的。四。以房地产作价清偿债务的,五,企业之间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进行房地产转移的 第十一条.下列行为不属于房地产转让,一,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权进行分割的.二,国家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 相互之间或者与其非营利性下属机构之间进行房地产行政调拨的。三.依法继承的房地产,第十二条 在同一房地产出售时 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按下列顺序依次享有优先购买权 一,房地产共有人 二.房地产承租人。三。其他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人、第十三条,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房地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的合同示范文本,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产转让合同登记备案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缴纳相关税费,有户口登记的住宅应当办理原住户的户口迁移手续,并在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转让登记手续,第十四条.房地产转让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房产.土地评估机构对该房地产依法进行价格评估 并按评估价计征有关税费。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昆明市除东川区外的市辖区范围内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上述范围以外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当地县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四,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 不含地价款和土地开发投入。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 以上 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五,已拟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六。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第十六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同意预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开始销售商品房,并按国家规定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 并在广告显著位置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号和发证机关。广告和销售活动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行为,对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明示的事项。购房人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合同中载明,第十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受委托代理销.预 售商品房的。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委托书,代理销、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 应当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用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的.应当签订协议.第二十条 房地产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位置,建设规模和附图.附件要求开发经营.新建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 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项目竣工后.应当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完善相关手续,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按住宅质量保证书承担保修责任。并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