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一。二.四,八 项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转让所得,并对转让人处以转让价款2.的罚款。第四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法或者变相预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或者未按规定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转让 抵押、租赁房地产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 涂改。转让、出借 出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 以上3。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二.伪造.涂改房屋他项权证.土地他项权证的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期办理房地产转让审批或者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按转让价款的1 处以罚款。四、未按期办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登记 抵押权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 逾期不补办的 按抵押房地产价值的1,处以罚款,五,未按期办理房地产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处3万元罚款。第五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岗位合格证书,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介服务机构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转让房地产时未按规定办理土地转让和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第五十三条、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对单位罚款超过3万元,注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第五十四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和时限办理登记备案,办证等相关业务的 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