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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水务局应会同城市规划行政部门编制城市排水管网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管网规划的要求,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工程应当经市水务局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 方可施工 第九条。城市排水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 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条 城市排水工程建设应当接受市水务局监督。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排水工程竣工后.须经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排水工程竣工后、将工程竣工资料及时完整移交市水务局。不能及时完整移交工程竣工资料的、不予验收.第十二条,新建排水管道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应携带有关资料到市水务局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未经批准不得与城市排水设施连接、根据城市排水建设规划,需将单位自建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并网的,相关单位应给予配合,服从市水务局的统一安排.第十三条,城市排水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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