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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设施养护与维修第二十八条,城市排水设施应保持经常完好,管道畅通。管网安全运行.预防管道堵塞。污水漫溢上路 第二十九条,市水务局应按照排水设施现状和排放量.核定和统一安排养护维修经费。编制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并及时督促检查落实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养护维修,路旁供水点及单位和个人的自建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集贸市场的排水设施,由市场开办者负责养护维修。产权单位或市场开办者如无养护维修能力的、可委托市排水管理处负责养护维修、并交纳有关费用,第三十一条 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 应按照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城市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 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第三十二条,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后及时赶到现场.进行维修疏通,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第三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抢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在执行任务时 凭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证。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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