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完整的,建设工程验线申请表。市规划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验线、经验线合格的 方可施工、第四十五条,验线检查内容,一.建筑工程总平面放样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核准的图纸相符,二.建筑工程基础的外沿与道路红线、与相邻建筑物外墙。与建筑用地边界的距离是否与规划相符。三。建筑工程外墙长宽尺寸是否与批准的施工图相符。四 建筑工程基地周围环境有无架空高压线等对建筑工程施工有相应要求的情况、五,对市政管线或市政交通工程 检查市政管线或市政交通工程是否处在规划的准确位置.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公示规划许可证副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第四十七条,在工程建设期间 市规划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规划监督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材料,第四十八条 建筑工程规划检查内容。检查下列各项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一,总平面布局,检查该工程的位置。使用性质、占地范围.坐标,平面布置,建筑间距、出入口设置等.二.技术指标。检查该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 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三、建筑立面 造型、检查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形式.风格、色彩,立面处理等、四,室外设施 检查室外工程设施、如道路,踏步 绿化 围墙.大门.停车场 雕塑、水池等、并检查其施工基地内临时设施是否按规定期限拆除并清理现场 是否恢复造成损害的公用设施。第四十九条,市政管线工程规划检查内容,一,中心线位置 二,定位及竖向设计的落实情况,三、其它规划要求 第五十条。市政交通工程规划检查内容,一、中心线位置.二。横断面布置、三,路面结构。四.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 五、其它规划要求。第五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规划验收,并填写、报送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二.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三 由嘉峪关市规划设计室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四,规划规定的拆迁任务完成情况说明,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规划验收、第五十二条.市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实施规划验收的内容应当与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内容一致 包括.一。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二.用地范围内和代征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三,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四,单体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居住区 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当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 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经规划验收合格的,市规划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规划部门举报,第五十五条、各项工程的配套设施建设应同建设工程同步进行,确保同时竣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五十六条、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 方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