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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 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道路.交通 给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 报市政府批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供电 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它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依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 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 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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