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道路 交通,给水 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 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它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依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 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 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