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它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依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 报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