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 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环境保护 园林绿化。供电 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它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依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 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