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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可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 道路 交通 给水 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环境保护 园林绿化.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它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依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 报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 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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