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一条.嘉峪关市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根据城市建设需要 在总体规划基础上 可编制分区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十二条。嘉峪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上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等主要的市政设施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通讯,燃气 供热,消防.人防.防洪,抗震。环卫和户外广告等其它专项规划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 报市政府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可由建设单位依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城市规划区的建制镇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其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第十四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进行多方案经济技术和环境效益比较,根据不同的规划阶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第十五条.经批准的城市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须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规划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