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七条,城市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新区开发建设必须成组成片进行,市政公用设施必须同步建设、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时、需制作1、1000建筑模型和周围环境模型报市规划部门审查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外或城市基本配套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地段安排建设项目。下列项目除外、一。原地扩建的配套工程和技改工程.保密科研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二 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工程。防灾排险工程.环保工程,绿化工程、三 易燃易爆 有污染性等不利于集中布局的建设项目,第三十条,下列土地应加以妥善保护、不得侵占.改变土地用途,一。城市建设用地。绿化用地 文化教育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二,非城市建设用地、农业保护用地 自然植被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用地.组团隔离带用地、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规划部门提供建设项目情况,二,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在15日内提出建设项目建议书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三 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立项 作为项目选址的依据,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项目建议书及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向市规划部门提出建设项目选址申请.市规划部门审查同意的。于7日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由市规划部门另行安排建设,第三十三条,为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结合我市实际,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不能作为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属登记的凭证.并且不能利用本证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出让、抵押。此证只能用于办理工程开工前期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待工程竣工后 经市规划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发证机关换取正本.方可办理土地使用证.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 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向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规划意见书,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意见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作地形图测绘 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规划设计总平面应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绿地率和停车场的布置以及地坪标高。出入口等.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规范要求、并必须考虑相邻关系,保留合理间距。不得影响相邻单位的使用和建设。有防护要求的项目,应在本用地范围内留有足够的保护间距,方案设计的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主要方向立面图 主要部位的剖面图 根据设计任务的需要可能辅以建筑透视图和建筑模型,工程概算书,三。市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规划设计,建筑单体方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于7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挂牌竞买成交通知书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正本,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规划部门申请拨地钉桩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该工程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