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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监督与检查第五十七条.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对城市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干预规划工作的行为进行监督 检查、第五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层次对城市规划工作实施监督与检查 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五十九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本办法贯彻执行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辖区内的城市规划制定,实施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及时处理出现的种种问题、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规划工作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第六十一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列城市规划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一,未办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合法性及执行情况,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合法性执行情况。四、按照规划建成和保留控制区的规划控制情况 五,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制止和处理情况,六,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处理情况.第六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管理相对人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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