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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规划编制与审批第十二条.六盘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建制镇。含工业点 的总体规划.由县、特区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并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规划区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特区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有关县,特区、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同意后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段.重要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重要项目以及大专院校,大型厂矿 驻市部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 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四条、专业规划由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 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局部地区的专业规划。属城市规划区 跨区域和重点地区的、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的、报所在地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报的各项规划后,应当在三十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第十六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律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七条.各项规划的编制必须由取得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资质进行统一管理、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听取专家 市民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参与并配合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其他城市规划由批准机关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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