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贵州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的文本,图纸及说明.是城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以及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江河流域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与城市规划有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由计划,建设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分期分批纳入城市建设计划 第五条,城市规划管理的任务是。按照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对建设活动实施规划管理、保障城市建设协调有序地进行.提高城市综合功能,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是。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二,统一规划 配套建设,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四.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容积率,执行城市规划管理有关技术规定.五,改善城市环境,增加城市绿地、注重城市景观、六 从旧城实际出发、加强维护 合理利用.适当调整,逐步改造,七.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民族地方特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风格的街区.建筑 八、符合城市防火。防洪,防震、防空,防止危岩滑坡等要求,提高城市防灾抗灾能力。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作制度,简称、一书两证、第九条,六盘水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中心镇所在地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特殊区域,严格控制新建占地多,能耗高、运量大.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原有的要合理调整,机场,铁路等重要建设项目的规划用地 应严格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条、城市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 六盘水市规划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规划工作 设立市规划专家委员会 市规划专家委员会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对重要规划方案进行论证,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按批准的机构设置方案设立派出机构 负责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盘县,水城县、六枝特区 钟山区人民政府和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其授权的范围内 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 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各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城市规划提出意见,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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