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点 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按审定的总平面布置图确定建设工程的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申请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性建设用地要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建设项目报计划部门审批前。必须首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项目选址提出审查意见。没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部门不得提供土地.第二十条 划拨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建设。交通.水利 环保,消防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性质、规模选址,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附图 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规划设计方案,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规划设计方案之日起,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照审定的规划设计方案,发给审查意见书、确定规划用地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用地附图 五,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附图等有关文件。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范围和程序办理、一,范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适用于工业仓储、市政公益事业项目以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扶持的建设项目,二,程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二条,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对其用途的土地在供地计划公布以后 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用地者的、也应采取拍卖.招标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提供土地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技术指标要求,三。土地受让单位或个人凭土地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受让单位或个人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地性质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单位或个人需改变原建设工程规划要求的 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用地。确需使用土地的 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的规划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满后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拆除。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延期手续,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用途使用,不得建造永久性建 构、筑物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终止临时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后六个月内未报送规划设计方案的。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含附件 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三个月内。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个月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自行失效,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自行失效、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另行确定建设单位或个人,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紧靠规划道路红线一侧或规划需要拓宽的道路一侧建设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道路中心线至边线的土地或道路拓宽部分的土地、作为道路建设用地纳入该建设单位或个人的规划用地范围。由该建设单位或个人一并支付补偿费用 道路建设时不予补偿。第二十七条,需要改变或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范围的、应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其中学校,医院.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公共体育场,馆,停车场.库,集市贸易市场,基本农田、蔬菜用地,和其他重要公共场地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的改变 调整,应经其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学校.医疗,体育。公共绿地等特殊公益性事业用地,在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用地指标要求的情况下,其用地性质不得变更,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调整用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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