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第四十七条。市政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路径红线或选址、工程定线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实施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单位或个人修建下列市政,管线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施工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一.给排水、热力 液体燃料.燃气,空气和固体等运送管道及附属设施、二 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道路照明设施,电车.交通指挥信号等线路及微波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三。铁路。道路,公路,广场。梯道.桥梁.隧洞,地下通道 缆车 挡土墙。架空索道和转道交通 四 地下人防工程 五。其他市政.管线工程 修建,架,埋。设临时市政。管线工程的,应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市政 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划路径红线或提出选址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划路径红线或发出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其附件 附图、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路径红线或选址意见通知书要求。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在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政、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及说明,如涉及铁路,河道,道路,绿化。环保.消防及其他主要设施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市政 管线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图及说明之日起.在二十五个法定工作日内发给审查意见书,其中对涉及征地的市政。管线工程必须先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四,市政。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和规划验收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四十九条,成片新建地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市政.管网综合设计方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市政、管线建设审批手续 第五十条。新建,改建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等设施时、在取得路径红线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有关管线部门提出拟建计划.提交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安排.第五十一条,市政 管线工程放线后、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线不得施工,第五十二条。需要变更批准的市政。管线工程设计图说的,应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三条,市政。管线工程开工期限、按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的延期.必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公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道路红线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