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 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 规划。财政 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