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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 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 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 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 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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