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 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 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