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 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 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 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