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 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 财政、统计 质量技监,房屋管理 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 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