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 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 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