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建筑能耗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 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 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 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 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