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 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 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