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 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 改造 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 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 统计,质量技监 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 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