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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 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 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 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 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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