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 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 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区 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