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 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 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 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 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