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以及在工业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施工过程中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 县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规划。财政,统计,质量技监,房屋管理.商务、旅游 教育 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促进建筑节能国际交流与合作 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筑节能示范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本市将建筑节能工作列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考核评价内容。对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建筑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