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第二十六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地理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既有民用建筑分类节能改造.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在节能改造时。设计.安装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七条。市房屋管理。机关事务管理、商务,旅游 教育.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既有民用建筑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将调查分析报告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筑节能规划和既有民用建筑调查分析报告 制定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计划、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 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第二十九条.住宅小区综合改造 房屋修缮或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享受政府补贴的,应当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强制性标准,明确节能改造措施和费用。前款规定的建筑节能改造措施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三十条、实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 优先选用建筑外遮阳,门窗改造。幕墙抗热辐射等经济合理的节能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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