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动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 动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动迁。并可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房屋 动迁许可证,或者未按 动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动迁的、二 委托未取得,动迁承办资格证书.的单位动迁的.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动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临迁期限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发放房屋补偿费、临迁费,搬迁费的、六、未取得动迁主管部门发给的、动迁范围验收合格证,而组织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动迁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动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 予以警告 通报批评 责令停止动迁和吊销证书 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并可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一 未经批准自行动迁的,二、伪造,涂改,转让,动迁承办资格证书 的、三 擅自或者变相转让动迁任务的。借承办动迁之机营私舞弊截留房屋的,要予以退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被动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 二,借故强占住房的。三 新房安置时,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进户,给动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借动迁之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应退还房屋,没收非法所得,由有关部门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罚款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条、阻碍动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公然侮辱 殴打动迁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动迁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动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