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动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动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责令停止动迁,并可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房屋,动迁许可证,或者未按.动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动迁的。二、委托未取得 动迁承办资格证书、的单位动迁的.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动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临迁期限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发放房屋补偿费,临迁费 搬迁费的.六 未取得动迁主管部门发给的、动迁范围验收合格证、而组织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动迁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动迁和吊销证书。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自行动迁的,二,伪造,涂改,转让.动迁承办资格证书.的 三。擅自或者变相转让动迁任务的。借承办动迁之机营私舞弊截留房屋的。要予以退还。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被动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二.借故强占住房的,三.新房安置时,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进户,给动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借动迁之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应退还房屋。没收非法所得。由有关部门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罚款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条,阻碍动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公然侮辱 殴打动迁部门工作人员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动迁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动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