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动迁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五条,动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动迁,并可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房屋 动迁许可证.或者未按.动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动迁的,二 委托未取得,动迁承办资格证书,的单位动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四。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动迁期限或者擅自延长临迁期限的。五。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发放房屋补偿费 临迁费 搬迁费的,六,未取得动迁主管部门发给的 动迁范围验收合格证 而组织施工的,第四十六条.动迁承办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迁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动迁和吊销证书 其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可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一,未经批准自行动迁的,二 伪造.涂改、转让,动迁承办资格证书,的,三,擅自或者变相转让动迁任务的。借承办动迁之机营私舞弊截留房屋的,要予以退还 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被动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迁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及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一,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二,借故强占住房的,三、新房安置时 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期进户.给动迁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八条,有关单位或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借动迁之机卡要房屋或索要财物的.应退还房屋 没收非法所得,由有关部门给予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九条,罚款标准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第五十条,阻碍动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公然侮辱,殴打动迁部门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动迁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动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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