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动迁补偿第三十六条,动迁人应对被动迁房屋的所有人给予补偿.补偿实行产权偿还 作价补偿或者产权偿还与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偿还和作价补偿以所有人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第三十七条。动迁私有房屋 动迁人按下列规定给予补偿,一,所有人要产权又要安置的 实行产权偿还.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 二 所有人不要产权要安置的 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三,所有人不要产权不要安置的.对原房按市场交易价格收购。四,所有人对出租房屋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 五.所有人对出租房屋不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对所有人按本条第,二。项规定作价补偿。对使用人按规定给予安置,第三十八条、动迁市直管公有房屋,动迁人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对所有人实行产权偿还,一。动迁住宅房屋的。不结算差价,二。动迁非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 所有人不结算差价的 由动迁人按原房屋重置价格对所有人补偿或用原房重置价格按新房本体工程造价对所有人还建筑面积补偿。相应修改租赁合同,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不要产权 使用人要安置的,对原房建筑面积部分,由动迁人按重置价格对所有人补偿。使用人应按新房商品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投资.超过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投资.产权归己,使用人不投资 由动迁人易地换房安置 第三十九条,动迁单位产权房屋.动迁人可按原房建筑面积对所有人实行产权偿还、结算差价.一 动迁住宅房屋.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所有人不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 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对使用人进行安置,二、动迁非住宅房屋.所有人要产权又要安置的 按补偿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同原房重置价格结算差价或由动迁人按原房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给予补偿、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按规定结算差价、原租赁关系继续。所有人对出租的房屋不要产权,使用人要安置的.对原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作价补偿。使用人对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新房商品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投资 超过部分按商品房价格投资 产权归己 第四十条.被动迁房屋所有人要产权.但不支付原房与新房差价的、实行产权共有,其房屋按公有房屋维修,养护 并按公有房屋计租.管理,第四十一条、动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 公益房屋或其它专用设施的 动迁人应按不低于被动迁的原功能、原规模予以建设或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动迁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动迁人应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动迁房屋的现状拍录照片,详细记载.其档案和资料由代管部门保存,实行产权偿还的房屋或作价补偿的价款,由代管部门代管。第四十三条、拆除未超期的临时建筑.由动迁人按每平方米十元至二十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原房自行拆除 拆除超期临时建筑和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予补偿。其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由被动迁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动迁人拆除,以料抵工。动迁范围内的空闲搁置房屋,按规定交易价格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