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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动迁军事设施,寺庙、文物古迹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五十四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动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细则公布前的齐齐哈尔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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