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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动迁军事设施 寺庙,文物古迹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三条.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第五十四条,本细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 由市动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细则公布前的齐齐哈尔市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第五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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