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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 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 证明获得廉租住房的,责令其退回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审核结果,轮候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属于企业单位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工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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