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廉租住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承租人负责、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在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房屋维修养护费、装修费不予补偿.第二十四条。廉租住房原则上只作为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产权归属于市政府的廉租住房,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结合实际 分别用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住房实物配租.调剂后的房屋产权归属不变。第二十五条、在承租期内,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保证配租房屋的使用安全 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除承租人投资的以外.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使用不当的和易耗品除外、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承租房屋进行维修 大.中修,前需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应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要求积极协助配合。如需暂时迁离的.承租人自行过渡,二 承租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或口头维修请求后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及时勘察,对确需修缮的,应提供维修服务.对承租人的装修装饰部分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三,承租人应正常。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内部设施,不得改变.破坏 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管线线路,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承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损坏,承租人应负责及时修复或赔偿.四。承租房屋原则上不允许二次装修,如承租人确因需要进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装修管理合同后方可施工,在租赁期满或因承租人责任导致合同终止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选择以下权利中的任何一项,1,房屋的装修归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所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作补偿 2。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否则。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承租人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五,因房屋或设施维修需要承租人的协助,承租人应当无条件配合,如造成承租人承租的房屋及装修受到损害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尽量恢复原状。六。严禁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有责任看护承租房屋、在发生第三方损坏房屋时,承租人有义务立即制止并及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在租赁期满1个月前.按年度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 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定期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对通过获得廉租住房资格审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状况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 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不定期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经抽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廉租住房保障、第二十八条.在承租人家庭人口减少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调整到户型面积更小的廉租住房内租用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共住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廉租住房,如不符合条件或者已没有配偶和共住父母.子女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出租房屋,第三十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因正常生活需要产生的煤气费 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网络使用费、环境卫生费,治安费,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人承担。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在使用房屋和附属设施时,应充分注意安全、承租人因未尽注意义务 造成承租人,住房保障部门或第三人的财产 人身损害.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造成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 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的,二。年度审核时 承租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3年。含。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低收入标准的,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籍全部迁出市区或者已购置住房的。四、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连续6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供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六,未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变原约定的房屋用途 设施和设备.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擅自装修.并对房屋造成损害。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七,故意损害承租房屋。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 柱 接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行为的。八,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九 不服从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及拒不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劝告不改正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说明理由、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腾退廉租住房前原承租人应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视电话费,燃气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