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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廉租住房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 以及,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 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 并按照较低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房屋 其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政府当年规定标准的家庭。第三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我市廉租住房的组织 管理,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市财政,民政.国土,规划、监察.国资委、发改,物价 审计,统计 河东河西区管委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助做好我市廉租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户籍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 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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