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九条,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工作实行市 区、社区居委会或市,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三级审核 两级公示的工作机制,单位 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前期审核工作.负责政策咨询.初审.入户调查、审核评议及公示工作.具体审核程序如下。一。申请家庭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三亚市租赁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进行填写并提供下列材料、1,报名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可以是以下材料之一 1、经单位盖章确认的单位职工年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它收入.2,领取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证件或者证明、3 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状况收入证明 4 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者救助证明。5,其它符合要求的收入证明材料,2,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簿.以及婚姻状况。婚育状况证明.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4 家庭成员现有住房的权属证书或者其它证明材料、5,属孤老。孤病,孤残 伤残军人,军烈属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依法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初级审核、材料齐全的,由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 人口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审核材料、申请家庭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及材料装档后送到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 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审查.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或补全的全部内容 2。入户调查 单位或社区居委会与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面积、家庭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 并填写调查表、入户调查小组不得少于2人,3,组织评议.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家庭的收入 住房 资产情况进行评议.并填写,申请家庭评议情况记录表。4,公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和组织评议工作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及工作单位对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 收入、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签署初审意见、将申请家庭的书面申请材料上报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经公示提出异议的。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应进行复查。并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经复查符合条件的 按前款规定办理。三,各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复审 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复审、并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审批、各负其责。复审无异议。由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对申请家庭的资格进行认定。并签署意见。盖章后 上报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复审有异议的,由行政主管单位或区管委会资格审核小组同有关单位在10日内进行复查 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符合条件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四、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审核、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根据初审上报的材料.再次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打分,将审核结果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通过报纸或网站进行公示.期限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第二十条。对于已通过审核的申请人 由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负责按申请人的分数高低进行轮候租房、分配的方式采取抽签或公开摇号方式,抽签或摇号时,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组织、确定选房顺序,公证。纪检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结果通过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布。第二十一条.在轮候期间。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市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办公室核实后.应根据申请人基本情况变化的事实。相应进行变更登记或者取消其轮候租房资格,第二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面积,物业服务,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标准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及房屋维修责任。五 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六.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收到实物配租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视为弃权,已居住公有住房的,应当在办理入住手续后一个月内腾退原有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