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按要求配备适当比例地形图、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 四,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第二十四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 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 体现地方特色 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 新结构、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区县,自治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并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 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且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虽经批准延期但超过延期时限的。原批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第二十八条 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第二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 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三十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办理质监手续,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由批准开工建设的机关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村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