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建设的设计 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按要求配备适当比例地形图.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四、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第二十四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 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 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并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 方可开工。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且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虽经批准延期但超过延期时限的.原批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第二十八条。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第二十九条,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三十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办理质监手续,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由批准开工建设的机关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村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