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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按要求配备适当比例地形图,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二 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四、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 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第二十五条 村镇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区县。自治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 并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 且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虽经批准延期但超过延期时限的.原批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农业生产 不得污染环境 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 第二十八条。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严禁无证 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第二十九条,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 第三十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办理质监手续、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由批准开工建设的机关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村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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