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 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按要求配备适当比例地形图、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 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 二 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 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四 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 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并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 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且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虽经批准延期但超过延期时限的、原批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农业生产 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第二十八条 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第二十九条。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 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三十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办理质监手续、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由批准开工建设的机关组织工程质量检查 村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