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按要求配备适当比例地形图。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 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三 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四、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 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并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 方可开工,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且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虽经批准延期但超过延期时限的 原批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工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第二十八条,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第二十九条.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 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三十条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办理质监手续.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由批准开工建设的机关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村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