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按要求配备适当比例地形图、一 二层以上的住宅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二,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四 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四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 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 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项目、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区县,自治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并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 方可开工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 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且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虽经批准延期但超过延期时限的,原批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中 不得妨碍交通 工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 第二十八条。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第二十九条。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 严格按照图纸施工 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三十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办理质监手续、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由批准开工建设的机关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村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