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村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第二十三条,村镇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 下列建设项目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选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并按要求配备适当比例地形图.一,二层以上的住宅和其它混合结构的民用建筑,或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民用建筑,二 跨度在六米以上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在七点五米二层以上的轻型厂房和仓库,三,属工程设计规范规定的小型以上的独立烟囱、水塔和水池等构筑物。四。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第二十四条,村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围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提倡采用新工艺 新材料。新结构,第二十五条.村镇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 经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 并发给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图纸。确需变更的。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后三个月内。必须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须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开工,且延期期限最多不超过六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虽经批准延期但超过延期时限的,原批准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中、不得妨碍交通 工农业生产.不得污染环境、不得破坏村镇公用设施.矿产资源和文物古迹。第二十八条,承担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所核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 施工任务、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第二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技术工匠,必须遵守有关施工技术规程和规范,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第三十条、本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建设项目 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质量监督.办理质监手续 其它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检查制度。由批准开工建设的机关组织工程质量检查。村镇的建设工程 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