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村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九条,所有村镇都应制定规划 并按批准的规划实施,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协调.编制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还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按照国家及市颁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其具体编制办法 依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十条.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要求,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使村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 速度。标准同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新建、扩建工程及住宅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四 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五、保护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村镇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六.保护文物,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弘扬民族传统。突出地方特色.第十一条、村镇规划分为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村镇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和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第十二条 村镇总体规划、指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镇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村镇的布点。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村镇交通,供电,邮电,给排水 商贸市场,教育 环保 环卫.绿化等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配置,主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分布和主要公共建筑设施的配置,第十三条 村镇建设规划是以村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以村镇建成区及其建设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为规划范围、对村镇各项建设进行的具体安排和综合规划设计,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集镇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规模,发展方向和有关技术经济指标、道路.能源,邮电.给排水 绿化 防灾 环保,环卫.商贸市场,文化,教育等各项设施建设的具体布局.近期建设及主要地段建设的具体安排.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应当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参照集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内容,主要对住宅和给排水,供电。道路,绿化、环保,环卫以及生产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第十四条.编制村镇建设规划.必须符合公路,河道、管线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村镇规划期限.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一致.一般近期五年至十年,远期二十年 第十六条,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 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并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因经济。社会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村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备案,但涉及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在城市郊区、平原.丘陵地区的集镇和规模较大的村庄.推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集镇新区开发与旧区改造结合的方式 加快集镇功能的形成、在山区的集镇和村庄的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建设方式。应适应当地特点 第十九条,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各种建设项目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在村镇区域内、除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外.进行生产经营类建筑及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和单位住宅类建设的。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兴建生产经营类建筑和单位住宅的.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向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兴建公共设施 公益事业建设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条.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核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镇落户的职工 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第二十一条、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及临时建设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在批准的使用期满时 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确需延期的应重新报批,在使用期限内 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经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 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等规定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并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个人按本条例规定取得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后、六个月未申请开工 又未到原批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的,原批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