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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 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 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 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 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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