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 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 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 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 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 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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