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镇房屋 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 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 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 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 妥善处理垃圾 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 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 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 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