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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 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 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 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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