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 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 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 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 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