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 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 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 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 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 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 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 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 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