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 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 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