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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 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 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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