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 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 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 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 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 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 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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