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 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 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 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 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 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 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 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 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 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