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村镇房屋 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 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 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 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 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 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 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