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村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镇房屋,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维护房屋,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第三十二条 村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资金,主要依靠村镇发展经济解决鼓励企业。集体、个人投资兴建自来水.燃气,文化娱乐等公用设施,村镇自筹资金修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由村镇负责管理.可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第三十三条。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必须用于集镇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护村镇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切实改善村镇饮水条件、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村镇规划所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和从事其他妨碍交通的活动.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垃圾,粪便及杂物,种植和保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镇内的古树名木.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等设施。不得损坏,确需确伐。拆除搬迁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第三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自治县 市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村镇建设档案实行归口管理,建设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图纸。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九条,村镇建设实行监察制度,由村镇建设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对村镇规划。建设 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