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删去第二十一条、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四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 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删去第三十二条。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删去第五十四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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