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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的决定,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删去第二十一条.二、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三,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四,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删去第三十二条 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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