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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城市规划委员会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下列事项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一,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分区规划草案。二、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三.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四.建制镇总体规划。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为规划审批与决策的主要依据.第七条、市规划委员会委员包括公务员.有关专家学者及社会人士,其中,非公务员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二名.副主任委员和其他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当解聘、出现缺额时应当补聘。第八条、市规划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市规划部门负责处理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第九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者副主任召集.参加会议的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中非公务员不得少于非公务员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十条.市规划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审议意见,以无记名方式表决,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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