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查决定中提出修改意见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决定进行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于城市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主要内容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的局部调整。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并公布。对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性质 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作重大变更 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第十四条。单独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各专项规划.应当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协调,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分区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分区的范围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组团结构布局 参照河流。海域 山脉 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分区规划后.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分区规划作重大调整、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第十八条,城市重点地区的规划应当制定法定图则,对土地利用性质,开发强度,配套设施等作出明确,具体和严格的规定、市规划部门每年应当提出法定图则的编制计划 报市规划委员会备案、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法定图则草案过程中、应当征求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法定图则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定图则编制的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审批通过后的法定图则应当予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可以修改法定图则。一、城市总体规划发生变化、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二 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分区的功能与布局发生较大影响的、三,市规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的 修改法定图则应当按照制定法定图则的程序进行,第二十条、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都应当包括城市设计的内容。城市重点地段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 单独编制的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和村庄规划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市规划部门审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村镇规划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规划,市规划部门审查或者审批城市规划,均应当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承担编制各类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 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城市规划设计资质管理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第二十四条,编制或者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法定图则过程中 应当将草案公开展示十五日以上.展示的时间和地点应当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公开展示期间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形式对草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如有必要.可通知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列席有关会议